申请沈阳经济适用房须具三年以上城市户口

http://sy.house.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09:22  华商晨报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出台,沈建经适房全为环保型住宅

  在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具有沈阳市城市户口3年以上。

  昨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发布了《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还称,沈阳新建经济适用房将全部为环保型住宅。

  建房 全为环保型住宅

  《办法》称,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将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销售对象,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参与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此外,单套建筑面积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办法》强调,沈阳市经济适用房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这意味着沈阳市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将全部是环保型住宅。同时,经济适用房所在小区将具备物业管理、警卫、自行车库等和普通住宅小区相同的设施。

  出租 须取得完全产权

  《办法》规定,沈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出售人按照出售收益的50%上交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

  同时,《办法》特别规定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骗购 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有失公平等不法行为,《办法》予以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搞商品房开发,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等行为,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将由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购买经适房须交这些材料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低收入家庭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由其单位开具;其他人员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由其单位出具;其他人员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此外,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具备这些条件才能申请经适房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可支配人均年收入的70%(含70%);

  (三)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70%(含70%);

  同时,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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