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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
来源:乐居买房2021-05-06 10:49:59

  日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1〕5号。为进一步简化沈阳市土地出让收入划分管理,加快资金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各地区土地征收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则清晰易于核算。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固定各项基金和资金计提比例,简化核算方式、规范业务流程、加快收入划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分成体制有效运行。

  (二)适度让利于地区。为支持地区发展,在保持现有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分成规模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适度向各地区让利。

  (三)激励加快推进土地征拆。建立激励奖惩机制,提高各地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各地区加快征拆工作,合理控制成本,积极招商引资,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推动我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良性循环、健康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全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四地区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当地国库,由其自行管理)土地出让收入。

  (二)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1.区级经营性用地,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按照28%的固定比例计提“八金”:0.2%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4%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3%的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2%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9.8%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9%市本级留解资金。

  2.区级工矿仓储用地,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按照16%的固定比例计提“五金”:3%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4%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9%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

  3.区级地块出让收入扣除上述计提资金后,剩余部分全部下划相关地区。

  (三)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1.由区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地块,采取激励奖惩方案,即如土地在1年内征拆完毕,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8%奖励区;土地征拆工作2年内完成的,按照4%奖励区;3年内完成的,不予奖励;超过3年的,市财政局每年向区收取已拨付征拆费用的财务成本。市本级目前在各地区存量正在征拆过程中的土地,给予2021年1年宽限期。

  2.市本级直接收储的地块,成本据实核算,收益市里全留。采用市本级“做地”管理模式开展收储工作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28%后全额拨付做地公司。

  (四)棚户区改造地块出让收入管理。棚户区改造地块出让收入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按照16%的固定比例计提“五金”后,剩余部分全部下划区。

  (五)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1.各类计提基金和资金按照规定的专项用途管理使用。

  2.成本和净收益资金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前期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划拨用地收入不做计提。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2号)精神,每年另外从全市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比例为:2021年为3%,2022至2025年每年提高2%,以后年度为11%(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上述比例自行计提并专项用于农业农村事业发展)。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体制调整文件,相应对我市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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